关于营改增委托代征事项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营改增委托代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违章调查和处理、政策解答等,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全面负责。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